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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17  来源:消防资源网  作者:石峥嵘  浏览次数:4315
核心提示:体育场(馆)-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要求!
第一章 基本原则及概念
一、体育建筑:作为体育竞技、体育教学、体育娱乐和体育锻炼等活动之用的建筑。(2.0.1)
二、体育场:具有可供体育比赛和其他表演用的宽敞的室外场地同时为大量观众提供座席的建筑物。(2.0.3)
三、体育馆:配备有专门设备而供能够进行球类、室内田径、冰上运动、体操(技巧)、武术、拳击、击剑、举重、摔跤、柔道等单项或多项室内竞技比赛和训练的体育建筑。主要由比赛和练习场地、看台和辅助用房及设施组成。体育馆根据比赛场地的功能可分为综合体育馆和专项体育馆;不设观众看台及相应用房的体育馆也可称训练房。(2.0.4)
四、体育建筑等级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分级,且应符合表1.0.7规定。(1.0.7)
表1.0.7 体育建筑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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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属于重要公共建筑。(B.0.1)
六、设计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属于重要公共建筑。(B.0.1)
七、体育场馆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第七十三条)
八、三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应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聚的场所。(5.1.2)
九、输送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选线,不得穿过大型公共场所。(4.1.1)
注:大型公共场所是指机场、火车站、码头、学校、影剧院、体育馆和大型商场等人员聚集的场所。
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体育建筑设计规范》相冲突的条文,以相对较严者为准!
第二章 消防车道及灭火救援

体育场(馆)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灭火救援设施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章确定。其中:
一、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7.1.2)
二、体育建筑周围消防车道应环通;当因各种原因消防车不能按规定靠近建筑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满足对火灾扑救的需要:(3.0.5)
1、消防车在平台下部空间靠近建筑主体;
2、消防车直接开入建筑内部;
3、消防车到达平台上部以接近建筑主体;
4、平台上部设消火栓。
第三章 建筑高度

一、体育场(馆)的建筑高度,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体育馆,由于具有相对方便的疏散和扑救条件,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
三、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体育馆,当辅助用房的高度小于24m时,仍可不划分为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在实际工程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按单、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在防火设计时要根据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层数和建筑高度综合确定,如某体育馆建筑主体为单层,建筑高度30.6m,座位区下部设置4层辅助用房,第四层顶板标高22.7m,该体育馆可不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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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耐火等级、建筑层数、防火分区面积
一、不同等级体育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0.8的规定。(1.0.8)
表1.0.8 体育建筑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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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室内比赛设施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1.0.8条的规定。(8.1.2)
三、室内、外观众看台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与本规范第1.0.8条规定的建筑等级和耐久年限相一致。室外观众看台上面的罩棚结构的金属构件可无防火保护,其屋面板可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燃烧体材料。(8.1.4)
四、当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时,应采用单层建筑。(11.0.4)
对于木结构的体育馆,要求其只能采用单层的建筑,并宜采用胶合木结构,同时,建筑高度仍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1.0.3条的要求。
五、当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0.3的规定,但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为确保建筑的防火安全,建筑的高度和面积的扩大的程度以及因扩大后需要采取的防火措施等,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和评审来确定。(11.0.3)
六、体育馆的防火分区面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章确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充分论证后,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5.3.1)
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等由于使用需要,往往要求较大面积和较高的空间,建筑也多以单层或2层为主,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这涉及建筑的综合防火设计问题,设计不能单纯考虑防火分区。因此,为确保这类建筑的防火安全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当此类建筑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为满足功能要求而需要扩大时,要采取相关防火措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充分论证。
七、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8.1.3)
1、体育建筑的防火分区尤其是比赛大厅,训练厅和观众休息厅等大空间处应结合建筑布局、功能分区和使用要求加以划分,并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认定;
2、观众厅、比赛厅或训练厅的安全出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位于地下室的训练用房应按规定设置足够的安全出口。
第五章 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措施

一、消防控制室宜位于首层并与比赛场内外联系方便,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4.8-3)
二、观众厅、比赛厅或训练厅的安全出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8.1.3-2)
三、比赛和训练建筑的灯控室、声控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重要库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应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种作为防火保护:(8.1.8)
1、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墙体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同其他部位分隔。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h;(注:应适应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窗等等!)
2、设自动水喷淋灭火系统。当不宜设水系统时,可设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第六章 安全疏散

一、体育建筑应合理组织交通路线,并应均匀布置安全出口、内部和外部的通道,使分区明确,路线短捷合理。(8.2.1)
二、根据功能分区应合理安排各类人员出入口。比赛用建筑和设施应保证观众的安全和有序入场及疏散,应避免观众和其他人流(如运动员、贵宾等)的交叉。(4.1.5)
三、运动场地的对外出入口应不少于二处,其大小应满足人员出入方便、疏散安全和器材运输的要求。(4.2.4)
四、比赛场地至少应有二个出入口,且每个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m;当净宽和净高有困难时,至少其中一个出入口满足宽度,高度要求;( 5.7.5)
五、主席台和包厢宜设单独的出入口,并选择视线较佳的位置。主席台应与其休息室联系方便,并能直接通达比赛场地,与一般观众席之间宜适当分隔。(4.3.7)
六、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5.16)
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七、疏散内门及疏散外门应符合下列要求:(8.2.3)
1、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疏散门不得做门槛,在紧靠门口 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3、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外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转门不得计入疏散门的总宽度。
八、独立建造的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5.5.20)
1、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场、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2、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0-1的规定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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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0-2的规定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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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中对应较大座位数范围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相邻较小座位数范围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对于观众厅座位数少于3000个的体育馆,计算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时,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5.20-1的规定。
4、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5、以上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具体设计应同时满足《体育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以较高要求为准。
九、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其疏散楼梯和走道的净宽度指标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1条的规定。
注:本条要求,源自规范图示5.5.20,实际应用中,对于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应对比5.5.20和5.5.21,以较高要求为准。
十、观众席纵走道之间的连续座位数目,室内每排不宜超过26个;室外每排不宜超过40个。当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目应减半。(4.3.6)
十一、体育建筑中人员密集场所走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的规定,其总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8.2.2)
十二、看台安全出口和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4.3.8)
1、安全出口应均匀布置,独立的看台至少应有二个安全出口,且体育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体育场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1000~2000人。
注:设计时,规模较小的设施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规模较大的设施宜采用接近上限值;
2、观众席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各分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通向安全出口的纵走道设计总宽度应与安全出口的设计总宽度相等。经过纵横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设计人流股数应与安全出口的设计通行人流股数相等;
3、安全出口和走道的有效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4.3.8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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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一安全出口和走道的有效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宽度不应小于1.1m,同时出口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倍数,4股和4股以下人流时每股宽按0.55m计,大于4股人流时每股宽按0.5m计;
2)主要纵横过道不应小于1.1m(指走道两边有观众席);
3)次要纵横过道不应小于0.9m(指走道一边有观众席);
4)活动看台的疏散设计应与固定看台同等对待。
十三、独立建造的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多层建筑可以采用敞开楼梯间,但当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则其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应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确定,或按该建筑的主要功能确定。比如,体育场(馆)设置在多层商店建筑内,则需要按多层商店建筑的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5.5.13)
十四、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要求:(8.2.5)
1、踏步深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楼梯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2m,转折楼梯平台深度不应小于楼梯宽度。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1.2m;
2、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踏步上下两级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十五、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5.5.19)
注1: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本条规定的疏散门为进出上述这些场所的门,包括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通向楼梯间的门。
注2:本条规定的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主要指正对门的内外1.40m范围,门两侧1.40m范围内尽量不要设置台阶,对于剧场、电影院等的观众厅,尽量采用坡道。
注3:对于那些主要出入口临街的剧场、电影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其主体建筑应后退红线一定的距离,以保证有较大的疏散缓冲及消防救援场地。
十六、体育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规定,其中,体育建筑的入场等候与休息厅等,适应5.5.17第4款要求: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十七、体育馆观众厅内纵横走道的布置是疏散设计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工程设计中应注意:(5.5.20)
1、观众席位中的纵走道担负着把全部观众疏散到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重要功能。在观众席位中不设置横走道时,观众厅内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纵走道的设计总宽度应与观众厅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设计总宽度相等。观众席位中的横走道可以起到调剂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人流密度和加大出口疏散流通能力的作用。一般容量大于6000人或每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设计的通过人流股数大于4股时,在观众席位中要尽量设置横走道。
2、经过观众席中的纵、横走道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设计人流股数与安全出口或疏散门设计的通行股数,应符合“来去相等”的原则。如安全出口或疏散门设计的宽度为2.2m,则经过纵、横走道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人流股数不能大于4股;否则,就会造成出口处堵塞,延误疏散时间。反之,如果经纵、横走道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人流股数少于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设计通行人流股数,则不能充分发挥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浪费。
十八、观众厅外的疏散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8.2.4)
1、室内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为残疾人设置的坡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2、穿越休息厅或前厅时,厅内陈设物的布置不应影响疏散的通畅;
3、当疏散走道有高差变化时宜做坡道。当设置台阶时应有明显标志和采光照明。疏散通道上的大台阶应设便于人员分流的护栏;
4、疏散走道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设有排烟和事故照明者除外)。
十九、比赛训练大厅的顶棚内可根据顶棚结构、检修要求、顶棚高度等因素设置马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65m,马道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其垂直交通可采用钢质梯。(8.1.7)
二十、安全疏散设计中,如有《体育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其他规范标准冲突,应酌情处置,宜以较高要求为准。
第七章 消防设施

涉及体育场(馆)场所的消防设施要求,应依据《体育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
体育场(馆)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8.2.1)
2、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8.2.1)
3、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8.2.4)
4、消火栓宜设在门厅、休息厅、观众厅的主要人口及靠近楼梯的明显位置。(8.1.10)
二、自动灭火系统:
 体育场(馆)建筑的自动灭火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1、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8.3.4)
2、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体育场(馆)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3.3)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8.1.11)
1)贵宾室、器材库、运动员休息室等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对体育馆的规定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中危险级Ⅰ级设计。
2)赛后用做其他用途的房间,应按平时使用功能确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根据规范要求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8.3.5)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体育场(馆)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
四、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体育场(馆)建筑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0.2.7)
五、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体育场(馆)建筑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1、观众席的安全出口上方和疏散走道出口、转折处应设疏散标志灯。疏散走道内应设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路线的疏散指示、导向标志灯、疏散标志灯,必须满足疏散时视觉连续的需要。(8.2.6)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10.3.1)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10.3.6)    
六、防排烟系统:
体育场(馆)建筑的防排烟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比赛、训练大厅设有直接对外开口时,应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没有直接对外开口时,应设机械排烟系统。无外窗的地下训练室、贵宾室、裁判员室、重要库房、设备用房等应设机械排烟系统。(8.1.9)
七、灭火器:
体育场(馆)场所应设置灭火器(8.1.10),其中:
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及后台部位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观众厅应按中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八、其他:
1、体育建筑电力负荷应根据体育建筑的使用要求,区别对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0.3.1)
1)甲级以上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比赛厅(场)、主席台、贵宾室、接待室、广场照明、计时记分装置、计算机房、电话机房、广播机房、电台和电视转播、新闻摄影电源及应急照明等用电设备,电力负荷应为一级,特级体育设施应为特别重要负荷;
2)体育建筑的电气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为该工程最高负荷等级;
3)1项中非比赛使用的电气设备及乙级以下体育建筑的用电设备为二级。
2、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0.1.2)
3、体育馆等大空间建筑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9.3.14)
4、甲级以上体育馆中当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应设其他可行的消防给水设施,如水炮等。(8.1.12)
5、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满足应用条件的情况,可采用其他灭火系统代替,比如超高场所采用水炮系统、不宜用水场所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等。
第八章 内部装修

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8.7.2)
二、用于比赛、训练部位的室内墙面装修和顶棚(包括吸声、隔热和保温处理),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当此场所内设有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室内墙面和顶棚装修可采用难燃烧体材料。(8.1.5)
固定座位应采用烟密度指数50以下的难燃材料制作,地面可采用不低于难燃等级的材料制作。
三、体育场(馆)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四、更多要求参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体育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执行。
第九章 涉及人防工程的 体育场(馆)场所

体育场(馆)场所涉及人防工程的,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章 补充说明

本文所述的本规范,是指《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本文末涉及的相关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以及《体育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申明

本文所述,均为与体育场(馆)场所特定功能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实际应用中,各项具体要求,应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以及《体育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31-2003:https://gf.1190119.com/list-3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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