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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经常逛,但您对商场的建筑布局及防火分隔措施知多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鹤山市恒保防火玻璃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793
核心提示:商场建筑布局、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措施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3.1.2)

二、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5.4.2)

三、除为满足商店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商店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5.4.2)

四、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8.3.1)

1 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2 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

3 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4 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5 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注:带顶棚的步行商业街,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规定执行。

五、商店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三部分。商店建筑的内外均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人流与货流不得交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进行防火和安全分区。(4.1.1)

六、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
甲级防火门。(8.3.2)

七、超大城市综合体中,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小时的
防火隔断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公消〔2016〕113 号)

八、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宜独立设置;当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与其他储存库房合建时,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5.1.2)

九、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5.1.4)

十、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8.3.6)

十一、商场、市场、超市、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5.4.12、5.4.13)

十二、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5.5.14)

十三、学校宿舍建筑内不应布置与宿舍功能无关的商业店铺。(5.1.3)



防火分区

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章确定。

一、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5.3.4)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²;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²;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²。

注: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²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3.5)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建规》第6.4.12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建规》第6.4.13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应符合《建规》第6.4.14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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